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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安婦女服務中心督導 王青琬

台北縣一名有暴力傾向的林姓男子拳打腳踢十七歲的兒子長達四十分鐘,並要人全程拍照存證,只為要脅離異的謝姓妻子返家。近五年來,台灣家庭暴力案件成長五倍,其中家暴中心受理的通報案中,婚姻暴力家庭伴隨發生兒虐事件者,高達六成以上,其中超過四分之一是嚴重婚暴和兒虐同時存在,也就是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經常同時發生,很多施虐者甚至以毆打子女作為要脅妻子就範的方法。

然而每當發生兒童虐待的事件時,民眾傾向於歸責失能的母親,沒有盡到保護子女的責任,這樣歸責家暴被害人的論點,將好不容易從家暴泥淖中爬出來的謝姓女子,又被硬生生冠上「無情母親」的罪名。

據了解,與長期施暴的林姓男子協議離婚後,謝姓女子曾經照顧兒子達三年,這三年當中林姓男子多次騷擾恐嚇謝女,並以探視兒子為由,要求謝姓女子復合並返家,謝姓女子在不堪其擾的情況下,將兒子交還給林姓男子。之後林姓男子變本加厲,改以放汽油桶及毆打兒子的方式逼迫謝女就範,從這則新聞事件我們應該看到的事實是:施虐者慣性以要脅恐嚇的方式,欲達到控制對方的行為模式,而不是指責拒絕接受要脅的受暴母親!

筆者在家庭暴力的實務面看到不計其數的受暴婦女因孩子而選擇留下,被迫忍受暴力與控制,孩子也在這樣暴力循環下,目睹了雙親暴力或成為受虐兒,產生的一些創傷反應與外顯行為,甚至於被標籤為叛逆或難以管教,當社會大眾在責難受暴婦女為什麼不離開或是為什麼不保護受虐子女時,司法系統與家暴政策是否能給予更強而有力的支持?是否該好好檢視「加害人處遇治療計畫」,讓施虐者擔負起他對於施暴所應負的責任,別讓受暴母親身陷離開或不離開之兩難窘境!

(刊登於2006/4/20自由時報自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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